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2〕21号

发布时间:2017/3/29 11:05:00 来源:宽甸县政府 浏览:()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促进全市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实现工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百户重点骨干企业发展提升工程”、“百户高成长性企业亿元规模培育工程”和“百户小微企业成长促进工程”(以下简称“三百工程”,并分别简称 “百户重点”、“百户亿元”和“百户小微”)。为确保“三百工程”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对列入“百户重点”的企业,凡实现当年约定发展目标的,按企业当年实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

  对列入“百户亿元”的企业,凡实现当年约定发展速度目标,并当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10万元。

  对列入“百户小微”的企业,凡实现当年约定发展速度目标,并当年跨入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人民币5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市本级“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以及其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上述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

  对先进的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人民银行当年的基准利率,原则上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1年的贴息支持。

  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获得省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也要给予不低于50%的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海外并购

  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或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按实际并购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企业融资

  市、县(市)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担保中心担保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对融资担保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实行省、市和县(市)区担保机构联合担保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生产要素的保障

  在土地、水、电、油等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其它生产经营要素配置方面,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的发展需求。全市每年可用于工业发展的土地指标,首先保证重点企业的需求。

  七、支持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社会劳动保障

  1、对在丹东工作并被聘用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及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丹委发〔2010〕15号)文件规定全部奖励给个人。

  2、市和县(市)区政府、重点产业园区将优先支持并协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用工问题。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在市各类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实施的重点节能降耗项目。

  九、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各类计划

  凡市政府各部门向上争取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重点企业。

  十、减轻微型企业负担,免收各种费用

  创办微型企业两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费、年检费、工本费。

  十一、进一步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

  严格执行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百户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按规定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减负办审批;县(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检查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减负办审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检查或对多级若干企业实施检查时,由同级减负办审批。

  十二、扶持企业政策的资金来源

  上述企业的支持和奖励资金除由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外,其他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丹委发〔2011〕17号)规定的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十三、其他

  1、除上述政策外,对重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根据企业需要,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制定特殊扶持政策。

  2、本实施意见中所涉及到“三百工程”,包括重点企业选择、企业发展目标的确定、年度目标考核等,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2010年5月2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百户重点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试行意见》(丹政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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